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萬州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制度(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萬州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
設施建后管護制度(試行)》的通知
?
??????????????????????????萬州農委函〔2025〕15號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確保建成的工程設施長期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重慶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渝農規〔2024〕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渝農辦發〔2023〕1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萬州實際,我委制定了《萬州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
附件:萬州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制度(試行)
?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附件
萬州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
建后管護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工作,確保項目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持續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重慶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渝農規〔2024〕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渝農辦發〔2023〕176號)等,結合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區農業農村部門批準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后的工程設施管護工作(以下簡稱建后管護)。其他部門批準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工作,按照項目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是指工程竣工驗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后對工程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工作,保障工程原設計功能在合理期限內正常發揮。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制定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保證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章 資產移交和管護移交
第五條?堅持建成項目全覆蓋、建設內容全覆蓋,對建成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設備要應交盡交、應管盡管、應護盡護。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業主單位應分村分組形成工程設施設備清單和圖紙,與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簽訂資產移交協議,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將建設項目資產移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管護責任落實到管護具體的單位或個人,并明確管護要求和標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的塘、池、路、溝、管、房、電等線性工程設施納入農村集體經濟“三資”管理。
第三章 管護主體及責任
第六條??區農業農村委為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為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的責任單位,要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承擔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項目建后管護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設施管護的落實情況。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等為高標準農田項目工程設施管護的主體,具體負責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由管護的主體責令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
鼓勵和支持管護主體提前參與工程設計、實施、竣工驗收等相關環節。
項目工程質保期內,管護責任由該項目工程施工方承擔,過項目質保期后,管護責任由各管護主體承擔。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作為管護責任單位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實施方案,指導管護主體與具體管護人簽訂管護協議,內容包括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經費、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期限等。強化高標準農田利用管理,堅持良田糧用,加強用途管控,將建成高標準農田及時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要采取措施組織耕種,堅決遏制“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第八條?種糧大戶、農民群眾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自覺維護已建成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積極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村(社)組織采取多種方式調動種糧大戶、農民群眾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四章 管護標準及內容
第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田塊整治工程。應確保田埂、護坡、農機下田通道等無垮塌、破損,能夠正常運通行且無安全隱患;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應保持田間灌溉與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壩)、排灌站、小型攔河壩、農用井、小型集雨設施等灌溉與排水工程灌排暢通、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三)田間道路工程。應確保田間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邊溝排水暢通;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應保證農田防護林等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總體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應達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應保證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變配電裝置等農田輸配電工程的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完整,低壓輸電線路滿足設備運行、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有關要求;
(六)其他工程。應保持項目區標識、公示牌完好整潔,保障農田生產的信息化管理、監測設施等工程設施運行良好。
第十條?管護主體應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開展日常巡查和維護,避免道路、橋梁超載超限車輛通行,防范人為故意損壞已建成的設備設施,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設施在設計期限內能夠安全穩定利用。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根據作物熟制和實際需要,每年開展1—2次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集中維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運行狀況進行檢查,開展必要的維修加固,及時排除運行風險隱患,確保工程設施持續發揮效益。
第五章?管護經費
第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高標準農田建設后期管護專項資金。市級下達高標準農田建設后期管護專項資金全部用于建成項目管護支出。
(二)整合多渠道資金投入。區農業農村委積極爭取統籌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高標準農田評價激勵資金、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入、其他渠道涉農資金等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
(三)管護主體自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主體可通過投工投勞、社會捐贈、從集體經濟收益或工程設施運行收益中按比例計提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
第十三條?完善管護經費的籌措渠道,探索“政府出一點、集體籌一點、經營主體拿一點”的共同責任機制,探索集體管護、委托管理、保險托底等多種因地制宜的管護方式。
第十四條?高標準農田管護資金主要用于設施設備維護、管護人員勞務報酬和培訓等與項目管護相關的支出。
?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