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萬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萬州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萬州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萬州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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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農委發〔2024〕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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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24〕14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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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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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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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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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國家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助推我區農業機械化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24〕14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等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以及事關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從中央財政資金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5大類55個小類155個品目,以下簡稱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21個大類45個小類123個品目作為我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詳見附件)。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按年度根據實際情況在全國補貼范圍內增減。繼續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臺前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由市 農業農村委按相關規定測算確定后另行發布。市級原則上按照同 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確定補貼額標準。圍繞農業生產急需適用、重點短板機具的推廣應用,可選擇部分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至35%。對全市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逐步退出補貼范圍。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在嚴格控制資金總量的前提下,對全市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具體方案另行發布實施。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且出現異常情況的,區農業農村委會同區財政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四、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央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根據本區上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積極爭取農機補貼專項資金,保障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二)補貼資金申請與受理。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愿到戶籍所在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注冊登記地的鄉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購機者跨地區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也可在經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申請時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購機者在補貼資金申請時,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購機者身份證明材料(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登記證書原件)、有效的“一卡通”銀行卡(折)、購機發票原件(具有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生產企業、名稱、機具名稱、機具型號、機具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應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的相關規定,先辦理牌證后申領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鄉鎮(街道)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提交補貼申請資料。鄉鎮(街道)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三)機具核驗。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通知》開展機具核驗工作,鼓勵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對高風險及補貼額超過3000元的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單臺機具補貼額在3000元以下的,由鄉鎮(街道)進行入戶抽查并記錄機具現場驗查記錄表。
(四)審驗公示信息。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補貼申請,鎮鄉(街道)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同時將補貼信息公示到村級公示欄,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不得公開居民身份證號、銀行卡號、電話等隱私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按打包批次向區財政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及相關材料;區財政局及時審核縣農業農村委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及有關材料,并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鄉鎮(街道)、區農業農村委和區財政局應在申請錄入后共計4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核驗、公示和補貼資金兌付。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額度不夠、辦理時間有限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區農業農村委、區財政局要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化落實區農業農村委及鄉鎮(街道)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區財政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區農業農村委負責指導做好全區農機購置補貼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及時預警和通報超時辦理行為,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區農業農村委每年組織鄉鎮(街道)的農機購置補貼人員進行補貼政策及操作流程的專題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通知》(渝農規〔2022〕1號)等相關要求,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新的方案發行后廢止。
聯系電話:
政策咨詢:023—58543293(區農業技術與機械推廣中心)
質量投訴:023—58543293(區農業技術與機械推廣中心)
投訴舉報:023—58569565(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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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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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
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1個大類45個小類123個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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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1.8機耕(滾)船(新增)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 中耕機械
3.1.1 中耕機(新增)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全國新增)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植保無人駕駛航空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新增)
5.1.2谷物聯合收割機
5.1.3玉米收獲機
5.1.4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全國新增)
5.2.2油菜籽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葉類采收機
5.3.2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全國新增)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打(壓)捆機
9.1.3草捆包膜機
9.1.4青(黃)飼料收獲機
9.1.5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新增)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全國新增)
10.2.1藥浴機(全國新增)?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擠奶機
11.1.2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3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新增)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投飼機械
13.1.1投(飼)餌機
13.2水質調控設備
13.2.1增氧機
13.2.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種子清選機
14.1.2種子包衣機(全國新增)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糧食清選機
15.1.2谷物(糧食)干燥機
15.1.3碾米機
15.1.4糧食色選機
15.1.5磨粉機(新增)
15.1.6磨漿機
15.2油料初加工機械(新增)
15.2.1油菜籽干燥機(新增)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1果蔬初加工機械
16.1.1果蔬分級機
16.1.2果蔬清洗機
16.1.3水果打蠟機
16.1.4果蔬干燥機
16.1.5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6.2茶葉初加工機械
16.2.1茶葉做青機(全國新增)
16.2.2茶葉殺青機
16.2.3茶葉揉捻機
16.2.4茶葉壓扁機
16.2.5茶葉理條機
16.2.6茶葉炒(烘)干機
16.2.7茶葉清選機
16.2.8茶葉色選機
16.2.9茶葉輸送機
17..農用動力機械
17.1拖拉機
17.1.1輪式拖拉機
17.1.2履帶式拖拉機
18..農用搬運機械
18.1農用運輸機械
18.1.1田間搬運機(全國新增)
18.1.2軌道運輸機
19..農用水泵
19.1農用水泵
19.1.1地面泵(機組)
20..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0.1.1加溫設備
20.1.2濕簾降溫設備
2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1.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1.1.1平地機
21.2清理機械(全國新增)
21.2.1撿(清)石機(全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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