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全區統計工作,指導和督促相關單位加強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組織實施國家和重慶市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統計調查措施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承辦統計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起草統計有關規范性文件;依法對涉外調查事務、民間統計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鎮鄉街道和部門(行業)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的關系;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依法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加強全區統計基礎工作。
四、牽頭擬訂區情區力普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有關普查、專項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配合組織市級投入產出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
六、組織實施全區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
七、建立有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區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警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建議;加強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建設,加強動態監測和決策咨詢服務;參與對鎮鄉街道和區級部門的考核評價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數據庫和數據中心。
十、協助鎮鄉街道管理統計專職人員;促進全區統計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統計職稱考試;管理和監督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由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統計工作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一、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