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通知
萬州府辦發〔2019〕19號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綜合施策切實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工作,學校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當前個別學校仍然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嚴格、責任不落實、校園周邊隱患突出等不容忽視的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60號)精神,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確保全區校園安全穩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是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的前提和基礎,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近期,區委、區政府召開了全區安全穩定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穩定工作的部署要求,時刻繃緊安全穩定這根弦,做到思想更加重視、重點更加突出、措施更加管用、責任更加落實。區級有關部門、各鎮鄉街道和各中小學幼兒園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認識抓好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強化安全工作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切實保障校園安全特別是廣大師生生命安全。
二、進一步實化工作舉措
(一)全面開展矛盾糾紛和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區級有關部門、各鎮鄉街道要加強社會面管控,特別要針對涉校、涉生矛盾糾紛,開展拉網式排查,不留盲區和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問題,必須及時有效化解;現時不能解決的,要建立臺賬,設定解決期限,盡快逐項解決銷號。對有過激言行的各類重點人員、校內外肇事肇禍精神病人,要全面納入監管范圍。要結合本區域本部門實際,緊緊圍繞學生集體活動、校車、校舍及設施、消防、上學放學交通、食品、地質災害、溺水、校園欺凌等重點領域,在學校自查整改基礎上深入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著力查大風險、除大隱患、防大事故。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問題,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臺賬、落實責任、細化措施,確保全面整改到位。
(二)切實加強校園安全基礎建設
1.切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抓好中小學幼兒園校園人防建設,配齊配強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嚴格安全保衛人員資格審查,保證安全保衛人員思想素質和身體條件達到規定要求。每年開展校園安全保衛人員全覆蓋培訓,提升安全保衛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要完善物防設施,配備防暴頭盔、防護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膠警棍等安防器械,修繕加固中小學幼兒園圍墻,達到封閉式管理條件。要優化技防系統,進一步完善校園入侵報警、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推廣應用人臉識別、訪客登記等智能系統,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系統、校園周界報警裝置或電子圍欄設施。要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報警平臺,公安機關要及時掌握、快速處置學校安全報警事件。
2.堅持標準嚴把幼兒園準入關。區級有關部門、各鎮鄉街道要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發布〈幼兒園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6〕246號)《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試行)》(教師〔2013〕1號)等規定,加強幼兒園審批管理,嚴把準入關。新申辦幼兒園園舍條件、設施設備、消防安全、教職工資質等達不到有關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要深入開展非法辦園行為專項清理整頓,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對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取締。
3.妥善解決幼兒園場地不達標問題。區級有關部門、各鎮鄉街道要堅持底線思維,實施底部攻堅,著力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要通過改擴建一批、搬遷一批、關閉一批、新建一批,盡快解決部分幼兒園沒有園內戶外活動場地的問題。沒有園內戶外活動場地的幼兒園,整改過渡期間組織幼兒進行戶外活動時必須加強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幼兒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日常管理
1.進一步強化學生集體活動管理。中小學幼兒園要確保學生各類活動安全,組織學生到校外鍛煉、軍訓、參觀、研學旅行、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周密的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所在鎮鄉街道、派出所和區教委批準后實施。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和鎮鄉街道要按照屬地原則,為學生集體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2.進一步強化校車安全管理。要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發展鎮村公交。需配備校車的中小學幼兒園要購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強化校車運營的動態管控。對達不到有關標準要求的,不予發放校車標牌。依法查處校車超速、超員、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同時要全面整治、依法查處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3.進一步強化校舍及設施安全。學校規劃、選址、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校舍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抗震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先將中小學建成緊急避難場所。新建校舍未經驗收不得使用。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定期開展校舍抗震風險、教學設施安全風險排查,確保校舍安全。
4.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投毒事件以及傳染病的發生。學校食堂不得營利,不得對外承包經營。大力實施“明廚亮灶”工程,加強標準化食堂建設。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嚴防各類傳染病在校園傳播擴散,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
5.進一步強化校園消防監管。要指導學校按照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并安排專人管理養護。校園嚴禁運輸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嚴禁開展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加強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危險源的監管。扎實開展消防宣傳進校園活動,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火災警示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練。
三、進一步加強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政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1次學校安全工作匯報,分析學校安全形勢,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工作的困難和問題。各鎮鄉街道、區級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學校安全屬地屬事責任,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校園安全專項檢查。區級相關部門、各鎮鄉街道要督促各中小學幼兒園在2019年年底前達到《重慶市萬州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詳見附件)要求。
(二)落實工作責任
區教委要督促學校統籌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區公安局要加強預防和打擊危害師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校園食品、藥品的監督管理;區城管局要加大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力度;區交通局要加強對學生集體出行用車服務和學校周邊運營車輛的監管,合理設置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線路;區委編辦要會同區教委進一步規范設置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區文化執法支隊要加強對校園周邊文化經營服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區級其他部門和鎮鄉街道要結合各自職責做好校園及周邊安全防護工作;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切實履行校內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校園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嚴格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將安全管理融入學校日常工作全過程。
(三)加大財政投入
區財政局要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足額保障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必要投入,確保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保障條件落實到位。
(四)強化考核問責
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獎懲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校園安全作為對區級有關部門、各鎮鄉街道平安建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學校安全責任事故頻發涉及的區級部門和鎮鄉街道,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對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履職不到位,發生重大惡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將堅決倒查,嚴肅追責問責。
附件:重慶市萬州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重慶市萬州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
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類涉校涉生案(事)件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公安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號)《重慶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區各類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其他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場所參照執行。
第二章 人防建設規范
第三條 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學校內部安全防范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副校長、副園長是直接責任人。公辦學校必須按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干部。各學校聘用的專職門衛和保安服務公司派駐的保安人員,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民辦學校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學校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配備、專職門衛的聘用、管理情況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區公安局、區教委、學校和保安服務公司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從業條件,認真審查保安人員背景和資質,擇優聘用,嚴把準入關。建立和完善保安人員管理、評聘、考核制度,確保保安人員基本素質及具備相應履職能力。
第五條 學校保安人員應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派駐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學校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學校為主。
第六條 學校保安人員應當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配備: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學校至少配備2名專職保安人員,人數極少的教學點可配備1名專職保安人員和1名兼職保衛人員;1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學校,至少配備4名專職保安人員;1000人及以上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員工增配1名專職保安人員。寄宿制學校至少配備6名專職保安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人員。校園周邊治安狀況復雜、學校出入口較多、防范任務較重的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配保安人數。校園專職保安人員實領工資不得低于萬州區最低基本工資標準。
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保健)人員或專(兼)職保健教師,承擔學校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第八條 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配有校車的學校應當聘請經公安交管部門審批合格的專業駕駛人駕駛校車,同時每車按核載人數多少配備相應的隨車照管老師,并報區教委備案。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
校車駕駛員資格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情況;無致人重傷及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九條 保安人員、門衛等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治安保衛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值勤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穿著保安服或佩戴學校保衛人員標識,攜帶橡膠警棍等相應的安全防衛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并能熟練使用。
第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人員加強門衛管理,確保校門口24小時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開啟時有人值守;做好車輛、人員進出登記和查驗工作,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學校;對學校重點部位及周邊隨時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在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凡是有人員、車輛進出的校門口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人員在崗值守,維護人員、車輛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組織教師和家長志愿者在學校及校門口開展秩序維護工作。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警,對正在發生的侵害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迅速處置。
第十一條 寄宿制學校每棟宿舍樓均須設置宿舍管理員,女生宿舍樓管理員必須為女性。加強住宿學生管理,隨時開展夜間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寄宿制學校放學后及夜間時段,應有保安人員在崗值勤。
第十二條 區教委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協商,指導學校選聘優秀公安干警、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兼職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兼職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參加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治教育,其工作成效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區公安局應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派出經驗豐富的民警加強學校日常安全防范工作指導。
第十三條 區教委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區教委、區公安局等部門每年應對轄區學校保安人員進行至少1次專題培訓。保安人員派出單位要按照保安人員培訓教學大綱要求,對保安人員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每月至少組織1次全體教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安全知識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學校要加強教職員工行為管理,對嚴重違背師德規范、揚言報復社會、精神異常等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相關人員,要向區公安局、區教委等部門匯報,及時調整崗位或調離學校。
第三章 物防建設規范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墻或其他實體屏障。學校出入口設置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防衛性器械和報警、通信設備,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門衛值班室應當配備安全鋼叉2套,并按執勤人數每人配備防暴頭盔、防護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膠警棍、強光電筒、自衛噴霧劑等防護器械。校園周邊治安狀況復雜、防范任務重的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配防護器械。
第十八條 加強校門及周邊區域安全防范
(一)按照《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范》(GA/T1215—2014)有關規定,在鄉村以上道路學校校門兩側50—200米道路上設置限速和警示標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學校門前道路設置減速帶、人行橫道和交通信號燈。根據需要,有條件的可修建跨街天橋或地下通道。
(二)學校校門及周邊50米區域內,根據治安、交通環境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家長等候區域,等候區域不允許停放社會車輛,應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減速帶或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九條 加強學校內部物防建設
(一)學校視頻監控室、實驗室、財務室、計算機室等貴重物品和設備點,檔案室、中考高考試卷保管室等保密資料存放點,及其他重要、特殊物品存放場所的出入口應當安裝防盜安全門,窗戶應當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設施。水電氣熱等設備間應設置消防設施和防護設施,指定專人負責看管。必須按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實驗藥品器材。除實驗教學必需品外,學校校園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校門和校內學生經過的主要道路、教學樓和宿舍樓通道等部位、地段應當安裝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三)學校應當設置醫務室,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四)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等學生集中學習和生活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測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按規定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學生宿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的,應安裝點式火災報警探測器。加強各類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證能夠有效使用。
(五)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電梯、落地玻璃門、在建工地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完善防護設施。
(六)校內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標志標牌標線、交通信號燈、人行設施、分隔設施、停車設施和減速帶等。
第二十條 各地各校新購置校車應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等國家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對經公安、教育等部門審批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1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禁止新建有環境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設立上網服務、娛樂、彩票等營業場所,禁止設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對已建成的有環境污染的企業、設施及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有關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對整改不到位的要強制關閉或搬離。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等危害校園安全的活動。學校不得出租校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四章 技防建設規范
第二十三條 區公安局、區教委等部門要健全學校安全防范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防范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評審、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以及系統中所使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技防設施安裝要求
(一)學校大門外50米范圍內應由屬地公安機關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特別是夜間清晰顯示監視區域內人員活動和治安秩序情況。有條件的可在學校校門及周邊重點區域安裝人臉識別等先進技術裝備。
(二)學校應在大門口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特別是夜間清楚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和進出車輛的車牌號。
(三)學校門衛值班室應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與屬地接警中心聯網。
(四)教學樓、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儲存間、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內和儲藏室的出入口,操場等人員聚集場所應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有條件的可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做到公共區域監控無死角。
(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室、實驗室及財務室等重要場所在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的基礎上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
(六)學校應設置安防監控室,對本單位的視頻圖像采集、報警、電子巡查及系統信息通過管理軟件實現聯動管理,視頻圖像采集系統和報警系統應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和報警平臺,暫不能聯網的應預留接口,并符合相關信號采集與傳輸標準。
(七)學校重點部位和區域可根據需要設置電子巡查裝置及其他技術防范措施。
(八)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保證校車運行期間衛星定位裝置正常運行。校車應安裝視頻監控,在運行期間應不間斷進行圖像采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規劃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建立運行維護保障長效機制。
(一)學校應設專人負責系統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二)安防監控室應保證有人員值班,安全技術防范崗位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安防與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并熟練掌握系統運行維護基本技能。
(三)學校各部位的視頻監控應不間斷進行圖像采集,視頻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功能,期間應采取有效應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區級有關部門及鎮鄉街道履責規范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要加大學校安全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學校安全基礎能力建設,將學校安全防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優先保障,重點向安保薄弱學校傾斜。
第二十七條 區教委要將學校安全防范納入建設規劃,加強指導、檢查,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
(一)指導各中小學、幼兒園建立健全并認真執行校園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規劃,納入教育督導評估體系,加強工作考核。
(二)每學期至少深入學校開展1次全面安全工作督導,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風險評估,每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指導、監督配有校車的學校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導、監督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學校食堂、食品小賣部(小超市)應當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嚴禁對外承包。學校食堂堅持公益非營利性原則,為學生提供安全營養膳食。
(五)指導學校健全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的通知》(國辦發〔2007〕9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廳〔2014〕2號)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消防、食品等方面安全教育,確保學生每月至少接受1次安全教育,學校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以安全為主題的家長會。
(六)加強教師隊伍管理,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廳〔2013〕4號)精神,將安全工作納入新進教師入職培訓內容。
(七)責任督學要對學校及周邊安全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應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區公安局要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檢查,強化學校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防止和打擊涉校涉生違法犯罪行為。
(一)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檢查,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落實公安武警聯勤巡邏機制,抓好社會面巡查、巡邏、巡防“三巡”工作,最大限度組織公安民警、輔警和群防群治力量,加強校園周邊及學生上學放學時段的巡邏防控。
(二)完善城市學校“護學崗”“高峰勤務”機制,上學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應有專門警力開展巡邏,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重點時段校園周邊“見警察、見警車、見警燈”。反恐防恐形勢嚴峻、治安復雜地區學校上學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內應有攜帶武器的民警和武警開展重點守護。幼兒園組織學生在未封閉的戶外場地開展出操等集體活動時,應當根據周邊治安狀況安排足夠安保力量落實防護措施,并報所在地派出所備案,派出所應安排適當警力巡邏或守護。
(三)將城市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組織學校與周邊鄰近單位干部職工、社區(村)住戶、商業攤點經營人員及學生家長、志愿者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學校周邊治安亂點,解決突出治安問題;加強校園周邊高危人員排查管控,逐一登記建檔,及時掌握其動態軌跡,會同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有針對性地做好疏導、穩控工作。
(六)每學期至少對轄區學校安保工作進行1次全面督導檢查,每月至少進行1次警情通報。兼職法治輔導員每學期到學校開展1次以上法治安全教育,指導學校結合駐地實際情況,開展1次以上針對校園暴力事件、個人極端事件、地震、火災等突發事件防范處置或應急疏散演練。
(七)加強對出入學校流動人員、校內居住人員和涉校涉生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開展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區應急局要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導、檢查,強化學校火災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每學期至少對轄區學校消防工作進行1次全面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專項檢查,指導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演練。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檢查,對學校食品安全實施嚴格管理。每學期至少對轄區學校進行1次食品安全檢查,每2個月至少進行1次專項檢查。指導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季節性食品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條 區城管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環境整治工作,每學期至少進行1次集中排查整治,每月至少進行1次專項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師生安全的隱患。
第三十二條 區住房城鄉建委要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管。區交通局要加強對學生集體出行用車服務和學校周邊運營車輛的監管,合理設置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線路。區衛生健康委要加強對學校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衛生保健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職責,認真督促落實學校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切實保障學校安全。
第三十三條 各鎮鄉街道要加強對轄區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每年至少聽取1次轄區學校安全工作匯報,開展每月1次的安全檢查和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強化學生上放學、節假日交通安全監管,督促學校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分析學校安全形勢,專題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工作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規范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區公安局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區級相關部門、鎮鄉街道相關責任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遏制學校發生學生傷亡及影響惡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對失職瀆職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學校安全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履職不到位,導致學校發生重大惡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區級相關部門、鎮鄉街道和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