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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萬州衛〔202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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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衛生健康單位,各中心衛生院、鎮鄉(民族鄉)衛生院,各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慶三峽醫專各附屬醫院,各部門辦醫院,各社會辦醫院: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工作,提高醫學科技創新項目實施質量,區衛生健康委按程序修訂了《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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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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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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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醫學科研項目管理,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進步和學術發展,根據《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落實《重慶市衛生健康科技躍升行動計劃(2023—2027年)》文件精神,結合全區衛生健康系統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科研項目是指財政撥款、社會資金等多渠道籌集資金項目,區衛生健康委和區科學技術局立項的醫學科技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或參與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結題驗收等環節中的相關責任主體及項目的研究、過程管理、經費使用和績效評估等具體組織管理行為。
第四條 ?項目的實施主體包括區衛生健康委、區科學技術局、項目依托單位、項目組成員、項目評審專家。
第五條? 項目主要圍繞全區衛生健康重大需求,有組織的科研與自由探索相結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導、競爭立項、同行評價、財政資助、目標驗收”為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對財政資金資助的醫學科技創新項目,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項目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項目研究報告、階段性重大成果(重要進展)報告等,作為對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記錄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區衛生健康委向社會公開項目立項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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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區衛生健康委是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研項目工作計劃,明確項目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下達立項計劃,組織結題驗收;
(二)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審查相關項目報告、經費預(決)算報告;
(三)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項目管理檔案;
(五)組織醫學科技創新獎勵和成果評選;
(六)搭建醫學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區科學技術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委組織醫學科研項目申報、共同開展醫學科技創新。
第十條? 項目依托單位職責:
(一)健全項目、經費、監督、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治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資金管理;
(三)落實項目保障條件,向區衛生健康委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四)接受和配合項目過程指導、績效評價和綜合監督等工作;
(五)督促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目標任務、按期結題,并按要求報送項目相關研究報告;
(六)負責醫學科技成果管理的相關工作,對項目資料進行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組成員包含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
(一)項目負責人職責:
1. 制訂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2. 審核項目參與人承擔的研究任務,檢查、督促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
3. 按照《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規范管理體系》要求,規范開展臨床研究;
4. 按照項目任務書明確的期限和規定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和結題工作;
5. 及時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者問題;
6. 組織撰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研究報告、結題申請;
7. 負責項目資料的歸檔工作。
(二)項目參與人職責:
參與項目策劃、設計、實施,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專家職責: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二)遵守回避原則,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評估咨詢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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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區衛生健康委圍繞全區衛生健康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重點,會同區科學技術局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并按程序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醫學科研項目分為攻關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面上項目、青年項目等類別。資助形式為全額資助、聯合資助、聯合實施等方式,視實際情況吸納社會資金出資聯合實施項目。每年組織實施的項目類型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資助形式、資助數量和資助標準根據當年申報數量以及年度預算確定。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學高等院校;
(二)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當為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職人員,須由申報單位出具項目管理授權書。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項目和參與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三)項目未獲得過財政經費資助,不存在一題多報或者重復申請情形;
(四)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第十六條 ?區衛生健康委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評審環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該年度申報指南及要求的;
(二)國內已有類似醫學科技成果,且無重大創新,無必要重復研究的;
(三)項目申報書內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未規范提供科研誠信承諾書的;未提供科學性審查批件、倫理審查批件的(依規可免除倫理審查的,應提供倫理豁免證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的;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的研究項目,未提供相關生物安全實驗室備案憑證或生物安全審查批件的;
(六)項目建設方案中顯現負責人及單位信息的;
(七)涉及學術不端的;
(八)研究經費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九)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評審制。采取線上評審、現場評審等多種方式進行。評審專家組在萬州區科技咨詢專家庫中遴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由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評審按照不同類別項目評審標準,公平公正、客觀科學進行。
(一)線上評審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資料審核: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進行網絡審核;
2. 綜合評審:對項目倫理、可行性、科學性、創新性全面分析論證,并上傳評審意見。
(二)現場評審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資料審核: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材料和佐證材料進行現場審核;
2. 現場答辯: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參加現場答辯,專家進行質詢;
3. 綜合評議:專家組根據資料審核和答辯情況,對項目倫理、可行性、科學性、創新性全面分析論證,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工作應堅持回避原則和保密原則,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事前應簽署保密責任書,保證評審過程公平公正。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是項目負責人、參與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項目負責人、參與人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申報了該年度醫學科衛聯合項目。
第十九條 ?區衛生健康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資金籌集情況,結合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確定當年擬立項項目。區衛生健康委對擬立項的項目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立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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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劃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簽訂項目任務書,按照一個項目一個合同方式簽訂,明確研究目標任務。任務書的目標任務應與申報材料相一致,原則上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逾期未簽訂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立項持異議的,可在擬立項項目公示期內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審請求,項目主管部門在接到復審請求后30日內對復審請求作出答復。每個項目負責人只能提出1次復審請求。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任務書內容一般不予變更。因以下特殊情形需變更的,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且在距項目實施期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按規定報區衛生健康委審批,經同意后以補充任務書的形式明確修改和調整內容。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
(一)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承擔項目研究工作,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因研究需要增加、減少或變更項目參與人的;
(三)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要申請延期的,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四)因故需要變更合作單位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可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主動終止,由項目負責人或依托單位填寫《萬州區醫學科衛聯合項目終止申請表》,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新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依托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六)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主管部門啟動強制終止項目:
(一)項目計劃時間到期未申請結題,且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期申請的;
(二)延期時間到期仍未提交結題申請的;
(三)結題評審結果為“不同意結題”的;
(四)經核實,項目依托單位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五)應當申請主動終止的項目,經書面催促,限期內未申請主動終止的;
(六)經區衛生健康委審定無故不開展項目研究或進展緩慢的。
第二十五條? 進入終止程序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向項目依托單位出具項目終止通知,并組織財務專家和行業專家對項目相關材料、總結進行審核。經審核確已開展相關研究的,對已合理使用的資金不再追回,結余資金予以追回。經審核未有效開展相關研究的,追回結余和違規使用資金。資金追回方式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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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題應當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考核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按照“提交申請——單位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專家評審——下發通知”的流程實施。
第二十七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限內按規范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結題申請及相應的項目結題材料。項目結題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結題驗收證書;
(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三)項目研究報告;
(四)項目立項批文及任務書;
(五)項目申報書復印件;
(六)研究成果證明材料(發表論文、獲得專利、項目等);
(七)經費決算表(由本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蓋章);
(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條? 結題評審分為線上評審和現場評審。
(一)線上評審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1. 項目組在系統內上傳項目結題材料;
2. 專家組審閱材料,提出評審意見及建議。
(二)現場評審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1. 專家審閱項目資料;
2. 項目組現場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3. 專家組對照項目任務書明確的考核指標進行質詢和審查;
4. 專家組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一)驗收通過。已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二)驗收不通過。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通過:
1. 未完成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2. 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3.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等;
4. 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的;
5. 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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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成果管理包括人才培養、論文、專著、專利、獎勵證書、轉移轉化和應用推廣、產業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項目成果管理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結合傳統方式和信息化手段做好資料歸檔和災備。項目成功轉移轉化或應用推廣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將項目內容、轉移轉化方式、轉化金額等相關情況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成果成功轉化或推廣應用的,對項目負責人后續申報的相關項目優先資助。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屬于職務成果,并均應標注項目類別及項目基金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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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責任追究與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申請主動終止項目、強制終止項目的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處理,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并納入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時間從納入當年開始,按自然年時間計算)。被納入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請主動終止項目、強制終止項目的依托單位在下一批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報中減少項目申報數量。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發生違規違法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責令改正、通報等處理措施,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理結果記入專家信譽檔案。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資金行為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約談項目依托單位法人;
(三)通報;
(四)停止項目撥款;
(五)終止項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撥款資金;
(六)取消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依托單位三年內區級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申報資格等;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組成員在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處理,并納入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研誠信黑名單三年(時間從納入當年開始,按自然年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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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社會資金等多渠道籌集資金構成。經費應按時足額到位,否則申報項目將不予受理。因匹配經費未按要求落實的項目承擔單位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三十九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經費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建立專項核算賬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經費預算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條 ?對于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追回所撥經費,并按原渠道返還經費投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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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萬州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原《重慶市萬州區醫學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